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升留级管理规定(草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6-06浏览次数:16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使学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或者虽有不及格的课程,但达不到留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条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每学年累计有3门课程或2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主要课程由各系(院、部)分专业确定。

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

(一)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1门课程计;

(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按1门课程计;

(三)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

第三条  按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留级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学生升留级每学年办理一次,各系(院、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召开系(院、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应留级学生名单,然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副院长和院长逐级批准后执行。教务处应把经批准的留级学生名单及时书面通知各系(院、部)。

(二)各系(院、部)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将留级学生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将留级学生详细情况,包括留级学生名单、原专业班级、留级专业班级等书面报送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

(三)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到系(院、部)留级学生详细名单后,对留级学生的成绩、学籍、学费收取、宿舍安排等作相应变动处理,并反馈给系(院、部)。

(四)学生个人自主申请留级的,本人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周内,向所在系(院、部)提出由家长签字的留级书面申请,而后进入按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留级处理程序。

第四条  学生留级的规定和要求

(一)留级学生原修课程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者,允许免修。不提倡留级学生学习后续课程,以集中精力修读该修的课程。确有余力者,经系(院、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12门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补考,补考不及格,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可以重修。

(二)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三)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系(院、部)办公室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未按时报到学习者,按旷课论处;逾期一周不到新班报到学习者,应留级而拒不留级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留级学生的任何跟班要求不予考虑。

(四)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和助学金。

(五)留级学生的学费按留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六)留级应留到相同专业,如低年级没有相同专业,应留到相近专业,如没有相近专业,由系(院、部)结合学生要求,确定留级专业。

(七)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要按校历规定时间离校,离校1年内,学校将给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八)各系(院、部)要做好留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五条  中职学生、3+2(五年制)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