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在事故出现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因人为因素而引发的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等影响较为重大的事件或行为。教学事故分级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第二条 事故责任人是指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本人或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由发现人(部门)或责任人(部门)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按一次一表的方式记录。教务处将有关情况建档保存,并定期予以统计公布。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分级。
(一)备课方面。
1.未备课上课(Ⅰ级)。
2.未按要求备课,备课不规范(Ⅱ级)。
(二)课堂教学方面。
1.未经系(院、部、校)批准或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Ⅲ级)。
2.未经系(院、部、校)领导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1)2节课(Ⅲ级)。
(2)2节课以上(Ⅱ级)。
3.非正当理由上课迟到(Ⅱ级)。
4.教师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课(Ⅰ级)。
5.教师提前下课:
(1)10分钟以内(Ⅲ级)。
(2)10分钟以上(Ⅱ级)。
6.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纪违法言论或其他不健康内容(Ⅰ级)。
7.未经系(院、部、校)同意,舍弃本学期计划授课课程内容五分之一以上(Ⅱ级)。
8.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Ⅱ级)。
9.教师在上课时使用手机(Ⅲ级)。
10.已到上课时间,管理人员未打开机房、实验室、合堂教室、多媒体教室等,造成上课延误者(Ⅲ级)。
11.实验、实习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实习用品,影响实验、实习正常教学者(Ⅱ级)。
(三)作业布置与批改方面。
1.按教学计划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中:
(1)未布置作业(Ⅰ级)。
(2)布置作业次数少于当学期教学周数的二分之一(Ⅲ级)。
2.在有作业的课程中,学生按规定交作业本,但在整个学期中:
(1)无一次批改(Ⅱ级)。
(2)作业批改量少于规定量三分之一(Ⅲ级)。
(四)考试方面。
1.试题严重出错或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Ⅰ级)。
2.监考教师迟到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推迟:
(1)15分钟以内(Ⅲ级)。
(2)15分钟以上(Ⅱ级)。
(3)监考教师无故缺席(Ⅱ级)。
3.考试完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Ⅲ级)。
4.试卷命题、保管、印刷、送达过程中:
(1)管理不善泄密(Ⅱ级)。
(2)故意泄密(Ⅰ级)。
5.考试评分以后半年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的学生考卷(Ⅲ级)。
(五)成绩管理方面。
1.考试后教师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成绩(Ⅲ级)。
2.考分报出,因考卷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Ⅲ级)。
3.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课程成绩:(1)10分以上(Ⅰ级);(2)10分以下(Ⅱ级)。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计划内教学活动,计划外教学活动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中Ⅱ、Ⅲ级由教务处认定,Ⅰ级由主管院长认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出现Ⅰ级事故1次,或Ⅱ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本年度的业绩考核即为不称职,并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出现Ⅱ级事故1次,或Ⅲ级事故2次以上,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教学水平评比和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并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凡事故责任人,在一学年内出现Ⅲ级事故1次,在系(院、部、校)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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